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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或禁用“驰名商标”
时间:2012-09-04  作者:admin
  
  据新华社电“这是一次‘问题回应式’的立法进程。”正在昆明举行的“2012中国商标年会”上,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司长张建华详细阐述了目前正在进行的第三次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针对当前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三类问题,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均给予积极回应:一是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二是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的处罚力度。
  声音等要素将可申请注册
  据张建华介绍,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有望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方便商标申请人注册:
  一是增加可注册商标要素。我国商标法也在第二次修改时增添了立体商标这一新内容。这次商标法修改,有望使声音、单一颜色等获准注册成为商标并得到法律保护。
  二是明确“一标多类”的申请方式。修改后的商标法有望允许申请人以一份申请书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三是增加审查意见书制度。修改后的商标法有望以审查意见书的方式允许申请对文件资料瑕疵加以修正,从而避免多次申请。
  四是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现行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才予核准注册。修改后的商标法有望进一步限定提出异议的主体和理由,即不是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均可提出异议,从而解决异议程序被滥用的问题。
  禁止恶意抢注已使用商标
  商标对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会严重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必要通过完善法制加以扼制。
  据张建华介绍,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十分关注这一问题,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有望专门增加有针对性的规制条款,禁止恶意抢注已在先取得并使用的商标。
  驰名商标制度是对易被假冒侵权的商标的一种保护,在认定上一直坚持“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和企业有意通过宣传将驰名商标赋予特定含义,使之与“著名商标”“大品牌”“优质产品”等同起来。
  据张建华介绍,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有望进一步明确“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如禁止在广告宣传中使用“驰名商标”等。
  此外,针对近年来“傍名牌”现象屡禁不止的问题,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有望禁止将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名称字号等。
  侵权赔偿数额将升至100万
  解决对商标侵权行为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被列为商标法第三次修订的主要目的和内容之一。
  据张建华介绍,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有望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大对商标侵权的处罚力度,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一是增加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侵权种类。如未经许可将他人商标作为企业字号或商品名称、帮助他人实施商标侵权等,有望被纳入商标侵权行为。
  二是提高法定侵权赔偿数额。侵权行为的赔偿上限有望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三是加大对重复侵权的处罚力度。如对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的,予以从重处罚。
  四是减轻被侵权人的举证负担。商标法第三次修订有望明文规定,必要时可责令侵权人提供相关账目、资料等。
  张建华表示,总体来讲,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将为我国从商标大国向商标强国转变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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